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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中心城区将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0-05-30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近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7月1日起施行。

  通告指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通告明确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范围为:东至新星路、吉星路、长青街、檀香路、湘阳街、华星路,南至静安街,西至金星路(甘桂路)、涟滨街、丹阳路、双科街、金星路(甘桂路)、北至娄涟公路。不符合低排区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并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其尾气排放符合低排区排放标准的,可以在低排区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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